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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创新破题 助乡村振兴与农村金融共赢发展

发布时间: 2025-02-27 次浏览

  五金2月23日,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正式发布。在全国召开前夕,这样一份聚焦“三农”的重要文件发布,无疑会将期间更多讨论焦点引到这一领域。

  而从农村金融从业者和参与者角度,除了有跟进政策的需要外,为满足市场有效需求寻找创新空间以及寻求适应市场变化的高质量发展方式,同样是其关注全国的重要出发点。

  近年来,随着大型银行服务下沉和农村中小银行在坚守支农支小定位上的不断深化,融资、支付等“三农”领域较显著的金融需求,已得到越来越充分地满足;与此同时,在政策和财政助力下,多层次担保、保险等服务方更多参与到缓解县域产业发展风险的工作中来。此外还有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工作加速推进,在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支持下,风险包袱正被有序化解,这意味着过去被高风险“束缚”住的金融服务动能也将被释放出来,更有助于金融支持经济转型发展需要。不过,上述这些农村金融服务升级、生态改善等过程中,仍有堵点和难点存在。

  结合《金融时报》记者近年来的实地采访情况以及我国县域经济、金融发展所处阶段,以下三个方面或将是2025年全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关注和讨论热点。

  记者近年来在很多地方看到,越来越多出生于农村的青壮年不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与此同时,通过租赁、村集体统一经营等方式,农村资产实际经营被转移给产业带头人、返乡创业者等主体。事实上,这符合我国农村产业发展趋势。除了集约化经营能够更好发挥规模效应外,一方面,由于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有更充分的生产经营经验和更广的眼界,因此他们往往更容易接受现代化的生产经营理念和更丰富的金融工具支持,进而能发挥出更好的引领带动作用;另一方面,农村资产经营权流转也更有利于农业农村功能的发掘和县域地区产业生态的逐步完善。

  农村资产的集约化经营往往需要更充分的资金支持。以农地经营权流转经营为例,除了需要承担更多的土地租金、农资等支出外,规模经营下人工成本、农机具使用成本也会成倍增加。尽管金融机构近些年来一直在通过风控方式升级提升信用额度,但其总归有上限,以土地经营权抵押方式增信就成为很多地区探索的方向。

  不过,上述经营权流转通常在私下开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流转信息、过程的透明化至少需要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的配合,相关确权登记过程较为复杂是农户不愿意开展流转登记的重要原因。但在经营主体需要农地抵押时,上述确权登记又是必须的。

  为了破解这一问题,部分地区尝试将农地资产确权、流转、认证过程线上化,通过便捷资产确权和流转登记过程,并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农地流转信息透明化和经营权可抵押,进而提升农村资产管理效率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满足度。

  据记者了解,在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指导下,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也已完成研发建设。但如何鼓励相关方面用好这一平台,并打破“数据孤岛”,在此基础上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与金融服务创新,仍考验着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智慧。

  近年来,农信社改革加速推进。截至目前,已有10多个省份组建完成或获批筹建新的省级农信机构;部分地区也在开展地市统一法人机构改革以及合并、吸收村镇银行的有关工作。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要求,“‘一省一策’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稳妥有序推进村镇银行改革重组”。

  尽管新机构组建速度较快,但记者在多地采访中了解到,因为要遵循合法合规要求、尊重各方利益诉求并充分考虑到化险发展的需要,实际的改革化险工作仍要有序推进,并非能一蹴而就的。

  具体而言,高风险机构在运用外部工具、资源实现财务指标改善后,要想做到风险充分化解,还需要通过自身发展、以利润留存核销不良资产。在此基础上,不管是省联社改革还是村镇银行改革重组,都离不开机构之间的投资参股。在经历了几轮改革后,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信机构天然存在股东结构复杂和高度分散等问题,且不同类型股东的持股诉求不同、历史投资成本差别较大,不管是采取何种参股方式,相关工作难度和复杂度都不小。在投资参股过程中,需要统筹兼顾好机构在化险、补充资本、问题股东退出以改革创新破题 助乡村振兴与农村金融共赢发展、提升法人股占比监管要求等因素,并从发展战略、区域位置、经营效益、监管评级等多个维度,充分考虑机构投资参股的可行性和推进节奏,不适宜“一刀切”地快速推动。

  结合已在推进的农信社改革实际,更多的倾斜政策、化险工具和应用规范以及合规制度有待研究推出,以此更好保障后续更多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实质性改革化险工作的稳步推进。

  在对农业农村的投入保障中,我国一直都有采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的举措,应用领域包括开展高标准农田和设施农业建设等涉农领域共同出资以及贴息奖补试点方面,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农险愈加强化的背后也有财政金融协同的力量。近年来,其必要性进一步凸显。一方面,我国多数农村地区在基础设施(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仍不健全,相关投入仅靠财政难以支撑,需要撬动金融和其他社会投入共同补短板和实现高效推进;另一方面,多数农村地区主导产业附加值不高,特别是农业及其延伸产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更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市场因素的影响,大规模、现代化程度相对高的农业生产主体又需要在固定资产和技术更新上进行定期的大额投资,对此,如果没有财政补贴,很多针对性金融服务难以实现可持续和广覆盖——这也是包括我国在内全球很多国家为扶持农业发展,都采用了政策性金融举措或给予农业金融以倾斜性政策的主要原因。

  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除了要调整财政金融协同联动的着力点和实施结构外,其作用效果也亟待提升,相应地,需要更讲求财政金融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和应用的科学性。为达到这一目标,一方面需要厘清财政和金融的定位及其相对优势,根据各地农村产业特征和县域发展阶段,地方政府应动态调整不同政策的着力点和实施结构,通过及时足额给予直接投入或采取补贴等方式,撬动金融资源合理分配。另一方面,应遵循不同金融工具的运行方式,优化机制流程,支持金融机构基于财政着力点,按照市场化原则持续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产业转型和风险防控方面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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